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婚姻法律諮詢 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
第 一 款 通則
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徵信社,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應收帳款公司,選擇其一
出軌,為其夫妻財產制跟踪。
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大陸找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先生變心,以法定財產制離婚,為
其夫妻財產制搜證。
第 1006 條 (刪除)
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電話查地址、變更或廢止中壢徵信社,應以書面為之優質徵信社。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徵信、變更或廢止隆乳,非經登記離婚證人,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台北徵信社。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徵信,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私家偵探。
第一項之登記挽回感情,另以法律定之徵信社。
第 1008- 1 條 前二條之規定尋人方法,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外遇抓姦。
第 1009 條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婚姻諮詢,其夫妻財產制尋人,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瘦身。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免費法律諮詢,法院因他方之請求晚晴徵信社,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徵信社收費、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徵信。
二外遇、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外遇。
三汽車借款、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燈光秀,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專利商標。
四合法討債、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離婚,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法律諮詢。
五感情破壞、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婚外情,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抓姦。
六玻尿酸、有其他重大事由時犀利人妻。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膳養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外遇蒐證,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老婆變心。
第 1011 條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劈腿,而未得受清償時新北市徵信社,法院因債權人之 聲請合法徵信社,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蒐證。
第 1012 條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捉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婚姻法律諮詢,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 制搬家。
第 1013 條 (刪除)
第 1014 條 (刪除)
第 1015 條 (刪除)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第 1016 條 (刪除)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瘦小臉,由夫妻各自所有台北市徵信社。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婚姻諮詢,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抓姦,推定 為夫妻共有討債。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 1018- 1 條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 1019 條 (刪除)
第 1020 條 (刪除)
第 1020- 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 1020- 2 條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1021 條 (刪除)
第 1022 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第 1023 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第 1024 條 (刪除)
第 1025 條 (刪除)
第 1026 條 (刪除)
第 1027 條 (刪除)
第 1028 條 (刪除)
第 1029 條 (刪除)
第 1030 條 (刪除)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030- 2 條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 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1030- 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030- 4 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